一、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参保人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自愿选择一家与之签约。其中,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患者拟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其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为同一级别时,只能选择其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为省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的除外)。
参保人未选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
参保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之签订《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由个人留存,定点医疗机构保留存根联备查。
参保人首次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不受时间限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2014年4月签约时,自5月1日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待遇;5月1日之后签约的,可即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的相关待遇。
三、撤销签约
参保人首次签约当月提出撤销签约且未发生任何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可于签约当月内办理签约撤销手续,逾期无法办理撤销手续。
四、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医保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医保年度只有9个月(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只有8个月)的时间,为保证参保人医疗待遇,门诊统筹年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将临时按比例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恢复全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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